保险与婚姻法?保险与婚姻法的关系
10512023-11-12
大家好,保险与婚姻法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保险与婚姻法的关系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保险与婚姻法和保险与婚姻法的关系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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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第三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1、当婚姻关系变化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人身保险财产便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处理。而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保障型人身险与理财型人身险。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如下特征。
2、离婚时,保障型人身保险财产的分割往往会涉及夫妻一方的人身权益。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时,因分割财产而退保,可能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无法再购买到合适的保险。因为这一特性,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财产就需要衡量离婚日保单的价值,也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3、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财产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4、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如果继续投保,则应当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退保,则将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5、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退保,则将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继续投保,则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即变更投保人,同时被保险人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若双方协商出现分歧,被保险人要求继续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被保险人支付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6、第三,夫妻给子女、老人购买保障型保险。由于人身保险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又明确规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司法实践中,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名义购买的保险,一般视为夫妻的赠与行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7、《民法典》将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理财型人身险除本金外带来的投资收益也要纳入分割范围。
8、目前,实践中分割理财型人身保险财产一般可采取协议补偿、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法。
9、协议补偿,是指通过补偿协议的形式,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按协议给予另一方部分补偿。分割补偿,是指离婚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按照离婚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解除合同分割储金,是指将保险退保,退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0、另外,商业养老保险不同于一般理财型人身险,其购买目的是满足养老需求,故分割方式稍有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不满足领取条件的,不分割商业养老保险金。但可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进行分割。
11、与此同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理财型人身保险,如成长年金、教育年金等,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割。其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受益人,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二,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则理财型人身险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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