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内容
670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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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Two〗、(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Three〗、(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费用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Fou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Five〗、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Six〗、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even〗、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One〗、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Two〗、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Three〗、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共同财产;
〖Four〗、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Five〗、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Six〗、婚前一方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房产份额属于共同财产;
〖Seven〗、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并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One〗、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Two〗、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钱的,房产证只能写一个人地名字,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出钱,由小两口还贷的,房产证写上小两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钱还贷,只要房产证上写小两口的名字,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
〖Three〗、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One〗、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Two〗、(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Three〗、(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费用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Fou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Five〗、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ix〗、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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