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分配对照表
904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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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1998年时候使用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Two〗、(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Three〗、(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One〗、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Two〗、(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Three〗、(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费用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Fou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Five〗、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ix〗、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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