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内容
1020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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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One〗、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Two〗、(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Three〗、(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Four〗、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Five〗、【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One〗、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Two〗、(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Three〗、(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Four〗、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Five〗、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Six〗、(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Seven〗、(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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