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8782024-02-13
很多朋友对于人为婚姻和婚姻事在人为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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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共九十一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大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等相关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1、昨天刚和一位男同事聊到这个话题。他说他可能错过了人生中一段好的姻缘。
2、同事比较喜欢打羽毛球,每周都会有固定的两三天会约上球友打球,其中不乏好多单身优秀的女生。其中有一个女生住的挺远,但每次还是会大老远的跑来跟他一起打球,有次打球后,女生对他说,我家人催我去相亲,你觉得我要不要去。同事笑着对女生说,相亲是好事。
3、女生回家后给同事发信息,其实我是希望你说,不要去相亲,我们在一起。同事才明白女生原来是在向他表白。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同事没有跟那个女生在一起。再后来他们最后一起打球,女生跟他说了自己要结婚的事情,同事说,前几天在朋友圈看到她发了怀孕的照片,其实也挺感慨的。同事最后说,如果当时两人选择在一起,是不是会结婚也很难说,看到她现在过的幸福,很替她感到高兴。
4、一个人可能会错过跟某个人共度一生的情况,我想,如果不是一直孤老,终究会找到属于对的那个人。
1、姻缘是两个人有缘分认识相处,但是没有婚姻。
2、婚姻是双方都认为对方挺好,想和他
(她)结婚,而为对方做一些事情,比如,做他
(她)喜欢的事情,做一个他
(她)父母都喜欢的孩子,她
(他)也会帮助他
(她)让自己的父母喜欢他
(她)。这是我个人对婚姻和婚姻的理解
1、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3、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5、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6、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7、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8、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9、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10、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2、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14、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15、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16、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7、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18、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19、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1、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2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4、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5、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6、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7、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8、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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