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婚姻制度:一个多元共存的时代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它的婚姻制度既受到了自身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受到了蒙古、满洲等民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在清朝的婚姻制度中多元共存,有着相较于以前的朝代更为人性化、更为客观公正的特点。
首先,清朝时期婚姻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男女双方结婚自由,不再像以前的朝代那样被父母、媒妁操控。在清朝时期,男女双方可以场正式婚礼之前自由约会,甚至可以恋爱,这种被当时民间理解为“人之常情”的婚恋关系也更多地从“赢得彼此的心”转变为“认同生活观、价值观的共同体”。也因为男女双方能够选择自己的伴侣,所以“丧偶后的再婚”、“离婚”等现象在这个时期逐渐浮现了出来,并得到了清政府的一定认可,这也为后来中国的婚姻制度走出传统,进行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清朝婚姻制度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家庭财产的婚前、婚后分割也相当公平。传统封建制度下,婚前财产、子女属于家庭私产,女性在离婚或丧偶后多数会失去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而在清朝时期,由于男女双方自由组合,因此婚前财产、子女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严格的区分,这为妇女权利保护提供了条件。此外,清朝的“官府补拔”也为丧偶无助的妇女提供了帮助,在丈夫去世后,政府可以拨付一定数额的补助以及官员组织的帮扶活动。
最后,清朝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典制》中明确规定了各式婚姻与丧葬礼仪,还规定了外婚的补荒期、投靠本家时祖宗牌位的位置,使族谱等具有明确规律,婚姻关系也更为明朗。而在实际执行中,清政府也派遣“家庭巡按”,即以多人为单位,巡察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情况,同时宣传婚姻伦理道德以及提倡宽容,以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清朝婚姻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为多元共存的婚姻制度,以男女双方自由组合、婚前财产、子女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再婚都有相应规定、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等特点脱颖而出。清朝婚姻制度的开创,为妇女权利、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