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起诉书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一、案情概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2015年注册结婚。婚后,原告张某付出了较多的努力与付出,为被告李某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是,在婚后,被告李某多次威胁原告张某,要求原告张某给予其更多的财富,并威胁离婚,以此达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某在此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和精神折磨,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案情分析
1. 原告张某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所付出的劳动、努力和经济支持是婚姻关系的基础。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尊重原告张某的贡献和劳动成果,而不是使用婚姻来索取财物。
2. 被告李某多次威胁原告张某,要求原告张某给予其更多的财富并暗示抛弃婚姻,其行为违反了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对原告张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3. 原告张某在婚姻关系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金钱,但被告李某并未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尊重,其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婚姻关系。
三、诉讼请求
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的婚内行为引起的财务损失1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李某占用婚姻财产、窃取原告张某的存款等。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的婚内行为引起的精神折磨和身心损伤2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李某多次威胁原告张某等行为。
3.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
1. 婚姻登记证书。
2.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记录。
3. 原告张某的银行存折等证明其占有的财产。
4. 其他相关证据。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向婚姻关系作出的重大家庭贡献,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贡献的财产,由该方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中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了偷窃、故意毁损、破坏、转移、隐匿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诉讼风险
1. 被告李某可能提出自己对原告张某付出的贡献,以及婚姻关系中原告张某可能存在的过错来分散责任。
2. 被告李某可能提出自己没有威胁原告张某的证据,要求撤销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明确了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中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维护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