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历史 婚姻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948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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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民国时期就蜚声法律行业的著名女律师,史良长期致力于妇女解放事业,为维护妇女权益不断奔走。被任命为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后,史良立即着手推动新婚姻法的颁行,为新中国的妇女送去一份厚礼。为真正让妇女权益保护和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彻底改造旧的家庭关系,史良还通过开展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新婚姻法落到实处。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史良为此所作的努力和尝试,为之后广泛开展各类司法工作提供了诸多历史经验。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的建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婚姻法同时废止。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社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之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法制建设重新纳入正轨之初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重新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恢复自50年代以来建立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One〗、是为了彻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
〖Two〗、1932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彻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在总结《婚姻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34年4月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详细规定了苏维埃公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婚姻家庭的四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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