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财产分配法全文
近年来,婚姻财产纠纷屡见不鲜。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发布了最新的《婚姻法人财产分配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新修订的婚姻财产分配法。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最新婚姻财产分配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夫妻和睦相处,依法保护婚姻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所有且取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它收益;知识产权、股权等投资所得及其它合法所得;
(二)婚前共有的财产增值部分;
(三)婚期间所获得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性财产及其派生产权;
(四)婚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
(五)夫妻共同生活必需品、个人用品和文化娱乐品;
第三条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
(二)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
(三)依法取得的人身伤害赔偿、侵权责任赔偿、知识产权许可费等的个人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非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条 夫妻一方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以夫妻共同名义购买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二)婚姻期间租赁的不动产等财产;
(三)夫妻共同还清的婚前债务。
第五条 夫妻一方确有证据证明所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来源于个人财产,但名字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应当按照购房时的实际付款人份额予以分割,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半。
第六条 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取得的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八条 离婚时,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协议自愿、请求法院判决的原则,依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
第九条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表述与财产状况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新婚姻财产分配法旨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融洽,为当事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认真遵守婚姻法,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打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