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1017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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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未注明不会影响办结婚证,可以按正常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另外,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还有以下这些特别的规定:
『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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