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网友投稿- 2024-01-04 03:59:4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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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内容是怎样的呢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3.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35
  4. 婚姻法解释三14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One]、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内容是怎样的呢

〖One〗、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作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这只是限制了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

〖Two〗、应该注意的是,《婚姻法》对这种限制也做出了例外规定,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可以受理。

[Two]、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One〗、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Two〗、【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Three〗、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Four〗、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Five〗、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Six〗、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Three]、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35

〖One〗、复婚,是指离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

〖Two〗、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可以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重新恢复夫妻关系。复婚登记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Three〗、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当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后,重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对于复婚的当事人一般不再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Four〗、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双方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Four]、婚姻法解释三14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Fourteen〗、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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