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分配对照表
8012024-10-0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所谓婚姻法和所有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所谓婚姻法以及所有婚姻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Two〗、(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Three〗、(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Four〗、【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Five〗、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Six〗、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Seven〗、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Eight〗、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新婚姻法对孕妇和婴儿的保护就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更不能家暴孕妇,如果说在怀孕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等孕妇生完孩子以后,也不得私自把婴儿交给别人抚养,男女双方都有义务养孩子,女方怀孕期间流产了,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
从来就没有所谓的一九九二年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问题,以现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婚姻法》为主,辅之以比较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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