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收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再担负共同抚养已成年的子女的义务,而将子女送入由他人抚养并为其生活、教育等发生费用的特殊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起草有限时间的协议,有需要领养人的参与,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进行。收养可以走民政部门之间的联办手续,也可以自己进行养育但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可。
收养的主要目的是为已成年子女解除其父母离婚后的抚养困难,对于解决现实问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种行为一般只限于未成年人,而且应由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婚姻法还规定,已成年子女的收养应经过该子女的同意。因此,要仔细调查、定罪,做到款项留痕,明确收、付款地点。同时,后代如果表达了不同意收养的意思,父母的协议就不会生效。
在收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选择合适的收养人。收养人应有合法的收养条件,如未被剥夺或限制监护权、无违法犯罪记录、生活稳定等因素。收养人的收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方面也应符合要求。
其次,应征得已成年子女的同意。已成年子女必须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被收养,不得片面决定。而对于未成年子女,则应由收养人与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
再次,应制定收养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涵盖有关子女抚养、教育、赡养等方面,同时也应条理清晰,语言通俗易懂。
最后,应及时办理手续。收养人与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共同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目前,我国的收养登记程序逐步简化,环节逐步优化,办理手续也越来越简单。
总之,婚姻法中的收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离婚后已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在收养过程中,应注意做法和流程,不断完善制度,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