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人口婚姻配对表

网络- 2024-07-23 19:19:50

普查人口婚姻配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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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国风俗:藏族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
  2. .计划生育部长下乡普查,问老农:你知道近亲为什么不能结婚吗
  3. 属龙的更佳结婚年龄,属龙人适合结婚的年龄

[One]、中国风俗:藏族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

婚姻与家庭随社会进步而发展变化,同时给社会以影响。藏族的婚姻与家庭的发展变化,及其对人口再生产的影响如何了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藏族实行严格的血缘外婚制。凡父系血亲的男女,绝对禁止通婚和婚外两性关系,否则要遭受严厉的惩处。姨表、姑舅表之间也禁止通婚。一夫一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老婚俗的残存。藏族婚俗演进状态的痕迹显著。

藏北牧民,男子到十七八岁,女子到十六七岁开始结交情侣,结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男女在放牧或其它场合交往,事先约定晚上男友骑马到女子家去,女子作好准备或睡在帐篷外面看守牛羊,等待男子的到来。另一种是未经约定,男子在姑娘睡在帐篷外看护牛羊时骑马去找姑娘。作为情侣的男子,到姑娘家去时往往带上一块肉,扔给姑娘家的狗吃,以免狗叫惊动姑娘的家人,故这种活动俗称”打狗”。各种节日和赛马会等***场合的晚上,更是结交情侣的大好机会。各地青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在情投意合时,青年男子瞅准时机,带着姑娘走向没人的野地。这种情侣关系的建立,也称为“打狗”。四川藏族牧民,也有类似的情侣制,男子带着肉或糌粑团喂姑娘家的狗。对这种活动,他们不称为”打狗”,而叫”钻帐篷”。建立了情侣关系的男子过着“多妻”的生活,女子则过着“多夫”的生活。所生子女由母方抚养,男方没有责任。因情侣关系所生子女,不受社会歧视。

(二)、没有新郎的婚礼和走访婚

青海藏族,姑娘到十五,十六岁时,家长要为她改装易服,举行没有新郎的婚礼--“戴天头”,即是与天匹配。据严汝娴教授调查,戴天头仪式隆重,宾客盈门。在喇嘛为戴天头的姑娘举行宗教洗礼,念诵祝词以后,由母亲、蚁母等将姑娘的单发辫改为许多小辫,然后插入她脊饰的两个“加尤”之中,象征姑娘已成年,今后有权成双配对。待姑娘更衣、分辫结束,妇女们便簇拥她来到正屋中央,举行没有新郎的拜堂仪式。仪式包括先拜天地,后拜祖先,再拜父母,最后拜假想中的配偶;唱“拜天地歌”,歌词是:

姑娘戴天后,家长就为她准备一处单独的居室,以便她接待来访的情人。

在遵循严格禁止通婚和两性关系的原则下,姑娘留下满意的来访者同居,从而立起偶居婚。这种关系的双方互称“着桑”,意为朋友、相好,不是夫妻关系。着桑婚没有共同的经济,双方都在各自的家庭劳动、生活,以男子晚上的走访实现偶居,只有单纯的性关系。着桑婚的基础是双方的感情,结合自愿,离异自由,而且并非独占同居,所生子女属女方,男方对子女无义务和权利。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这种聚散自由的偶居,男女双方都可以和若干异***往,着桑的多少并不涉及道德问题。在现实生活里,着桑婚的男子往往过着多“妻”的生活,女子则过着多“夫”的生活。这种婚俗在五十年代的青海藏区十分盛行。居住在云南永宁和四川盐源的纳西族所盛行的“何注”婚,与藏族的着桑婚极其相似。

不难看出,戴天头仪式是一种变化了的“成年礼”,是一种为社会提供合格的生产劳动者,和婚育生活参加者的仪式。在***及川滇等省的藏区,姑娘成年要举行“上头礼”。到时家长将姑娘的发式由单辫分为双辫,或梳成许多小辫;并在姑娘的长袍外扎上“邦带”。改装易发标志姑娘发育成熟,从此姑娘便可以”以结交异性,过性生活了。上头礼也是“成年礼”的遗风。

(三)、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的婚制

藏族的青年男女,多通过婚前的情侣和着桑关系建立感情,然后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正式结婚有的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有的则以父母的意志为主。以父母意志为主的婚姻,有的是拒绝当事人的要求,由父母为其另选配偶;有的父母通过媒人说合,缔结秦晋之好。不管通过何种途径结婚,藏族各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禁止近亲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索取彩礼等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婚礼选取吉日良辰举行,由男方请喇嘛占卜决定。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男女双方要在佛像前磕头才算婚姻成立。

多偶制与单偶制并存,是藏族婚姻的另一大特点。多偶制婚,包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两种。多偶婚家庭占家庭户的比例不大,而且各地也有差别。

据1987年调查,藏北安多县多玛区布典乡现有的104户人家中,有一夫多妻家庭2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2%;一妻多夫家庭1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l%。唐呜九在《德钦县藏族多夫和多妻残余浅析》一文指出:1950年至1979年近30年间,全县有一妻多夫156户的490人。一夫多妻79户229人。1980年到1984年,全县有一妻多夫124户410人,一夫多妻109户337人。而1984年,全县共468户,1466人。多偶婚在藏族不是个别的例外现象。

据1958年调查统计,在***农村扎囊县囊色撇有103户,其中6户一夫多妻家庭;占总户数的5.8%。另据1960年的调查统计,***牧区黑河县的阿巴部落,在全部367户家庭中,有13户一夫多妻家庭;占总户数的3.5%。一夫多妻婚姻的形成,从阿巴部落的实证分析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姐妹共夫的5起;多是。先由姐姐招赘,以后其丈夫又与妹妹同居,从而形成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家庭。

[Two]、母女共夫的3起;通常是寡妇带着女儿嫁给后夫,女儿长大**后夫与其同居,从而造成母女共夫的事实;

[Three]、其他的共5起;多属男子先娶了第一个妻子,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娶第二个妻子。从所属阶级划分考察,阿巴部落的一夫多妻家庭中,贫苦牧民10户,占一夫多妻家庭户总数的76.9%;牧主1户,占7.7%;中间阶层的2户,占15.4%。上述一夫多妻婚姻,多数并非出自财富的考虑,而是自然形成。在这里,不能说是少数富人和显贵人物所享有的特权。阿巴部落一夫多妻婚形成的类别显示,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都具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痕迹。男子多妻,与对偶婚时的多妻生活极为相似,但婚姻关系比对偶婚稳定得多。共夫的妇女虽然名义上只有一个丈夫,但不排除暗地里可以过着多夫生活。这些现象,也具有对偶婚色彩。一夫多妻婚姻,男子娶妻后再纳妾,是多妻家庭的家长,财产归儿子继承。这些内容,又具有一夫一妻婚的特征。因此一夫多妻产生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婚的历史过渡时期。

上述同样时间,***农区扎囊县囊色林*卡的103户中,有一妻多夫婚家庭10户;占家庭户总数的9.7%。牧区阿巴部落367户中,一妻多夫婚家庭28户;占家庭户总数的7.6%。另据1962年的调查统计,***半农半牧区的康马县下涅如地区,调查对象104户,一妻多夫家庭26户;占家庭户总数的历%。据仁真洛色1982年调查,甘孜县来马乡227户,有一妻多夫家庭14户;占家庭户总数的6.16%。新龙县沙堆乡133户,有一妻多夫家庭31户;占家庭户总数的23.3%。白玉县的干部、职工中也有一妻多夫家庭。一妻多夫家庭主要有两种类型:兄弟共妻和朋友共妻。此外尚有一女赘多夫等类型。在兄弟共妻家庭,一般是兄长娶妻后,诸弟长大**与其嫂先后发生性关系,形成共妻家庭。也有兄弟同时合娶一妻的。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兄弟同时合娶一妻的婚礼颇为别致:新婚之夜,新郎要全部回避,只把各人的上衣脱下,由第三者按年龄大小顺序塔盖于新娘身上,这被认为算是同房。新娘在夫家三天,即回娘家,时间长达数月至数年不等,以后由几兄弟接回,才在夫家开始正式的一妻多夫的家庭生活。在朋友共妻家庭,多是这家主人已婚,外来朋友与主人关系密切,与主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形成朋友共妻家庭。在前引阿巴部落中,有28户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13户,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46.4%;朋友共妻9户,加上亲戚共妻的2起,共11户,占39。%。两种类型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85.70%。其余4家属于父子共妻和叔侄共妻,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14.3%。父子共妻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父亲与几媳同居,形成共妻;一种是母亲早死,父亲又娶一年轻妻子,儿子长大**与后母同居,形成共妻关系。藏族的传统观念,对后一类的共妻关系已持否定态度了。从一妻多夫家庭的阶级构成看,阿巴音下落的28户一妻多夫家庭,贫苦牧民17户,占一妻多夫家庭户的60.7%;牧主代理人1户,占3.6%;中间阶层人士10户,占35.7%”

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平时妻子独居一室,掌握与丈夫同居的主动权。她只要把某个丈夫的信物挂在自己的室外,就表示当晚愿与某个丈夫同居,其他丈夫就得回避。由于妻子能干,掌握家庭的收支,维护诸丈夫的和睦,保持家庭的稳定,从而赢得全家人的尊重。因此,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妻子所处地位一般较高。

兄弟共妻家庭,以长兄为家长;所生子女以家长为父,以父之诸弟为叔。在朋友共妻家庭,参与共妻的朋友虽然也是主人,甚至继承家中财产,但第一丈夫仍是家长。所生子女,以家长为父,家长之朋友为叔。即使母亲知道子女的父亲确实不是家长,但亲属关系和称谓是不能变动的。

藏族的传统观念认为,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不但增添了家中的劳动力,使之有可能分工合作从事各种生产,比较容易发家致富。有的则从另一社会意义,解释一妻多夫家庭存在的理由,即认为农奴制下的劳役与摊派负担沉重,被统治阶级成员实行一妻多夫,具有免遭兄弟分家不仅财产分散,而且增加一份劳役和摊派的后果。但是,在如今夫权制社会条件下,妇女的地位很低,而一妻多夫家庭的妻子在家庭中居主导地位,并公然以合法姿态享有多夫。特别是社会舆论这种婚姻的赞同态度,而且时代已经大变,到八十年代初尚出现了干部、职工的一妻多夫婚姻。这使人不禁想到母权时代的历史图景。只有母权时代,妇女才有在社会上的多夫权利,和在家中的主导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说:***地区的一妻多夫制,“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因此,一妻多夫家庭比一夫多妻家庭出现的时间更早。

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一夫一妻制早已成为藏族的基本婚姻形态。这种婚姻,又可分为娶妻和赘婿两种形式;婚后的新居制,是娶妻或赘婿后再与父母分居而成的家庭形式;并非提夫一妻的第三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的一般情况是,独生子女的藏族家庭,实行了娶妻、女儿赘夫;以继承家业,供养父母。多子女家庭,则只留一子或一女,实行娶妻或招赘;继承家业,供养父母。其余子女,让儿子出家当喇嘛,或是招赘到别的人家当夫婿;女儿则出嫁,或人寺为觉姆。值得指出的是,多子女家庭留儿子或者女儿继承家业并无性别偏好。这种一夫一妻制家庭,丈夫主外,妻子主内。在入赘家庭,夫婿不仅同样继承财产,而且在岳父死后可以继任家长和承袭门户。因此,有的学者早已指出:藏族“家庭的延续,既无姓氏谱牒之制,继承又可男系与女系并用”。其影响的深远是不可忽视的。

在藏区,非婚生的所谓“私生子”并不是个别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的阿巴部落367户,有非婚生子76人,其中男29人,女47人。私生子在各个阶层中都有。扎囊县囊色林*卡114户;有非婚生子女23。私生子现象与藏族的婚俗紧密相关。藏族女子在婚前有比较多盼注自由,未嫁先育并不妨碍女子成婚;求婚者也主要选取女子持家的本领和她的容貌,贵族等级则视女子出身的贵贱。至于女子是否保持童贞,则很少在他们考虑之列。在婚后,无论一妻多夫。一夫多妻,或者是一夫一妻家庭,社会对妻子的婚外性关系也持宽容态度,她们仍然具有性生活的相对自由。至于男子,更是如此。

藏族的这种婚俗,婚外性关系的习以为常,决定了对婚外关系的后果即“私生子”的态度。藏族社会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对待,并不歧视。非婚生子女,既可随母亲出嫁,又可留舅舅家长大**;既可继承家业,也可入寺为僧尼。无论在家庭中还是社会上,非婚生者与婚生者享有同样的地位。这是由来久的社会现象,也是沿袭已久的古老传统。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曾指出的那样:这种使“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权制和群婚制却是一种通例”。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成年后只要举行了某种形式的“成年礼”。便庚即卷入了群婚生活,没有现代意义的已婚未婚之分,也不存在婚生与非婚生之别。

我们要指出,私生子女虽然是现代人的一种概念,但藏族的某些婚俗仅是古老婚制的一些残存,是婚姻习俗演进中的滞后现象而已。亲属称谓。四川甘孜藏区的亲属称渭,曾有如下记录:在藏族的“一家之中,祖父以上,通称’阿涅’,并无高祖、曾祖之名;子孙以下,通称’操操’,并无曾孙,玄孙之名’。行辈的亲属称谓上溯下延共五代。四十年后,八十年代未的调查表明,藏北牧民亲属称谓具有以下特点:行辈的父系称谓从自我算起,上溯四代、下延四代共九代,都有专名;此范围外无称谓了。母系称谓上溯三代至外曾祖父、外曾祖母,下延三代共七代,有专名;此范围外无称谓。性别的称谓差异,在上述亲属称谓范围内,每一代人的男女称谓均不相同。但年龄的称谓差别,除同辈的亲兄弟姐妹之间有区分外,其余均同样称呼。直系、旁系的称谓区别,仅在同辈及上一辈、下一辈这三代中出现;其余辈份不在直系、旁系的称谓区别。姻亲的亲属称谓,除儿媳。女婿及丈夫的姐妹及其丈夫等不多的几种人有专称外,其余姻亲则用从称(如妻随夫称,夫随妻称),或直呼其名。还存兄弟、姐妹,叔侄,甥舅,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爷孙等近亲的群称。

如前所述,一夫一妻婚虽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情侣制,偶居婚等古老的群婚残余在藏区各地还或多或少地有所存留。呈现出婚姻发展演进史的显著痕迹。藏族男女,在婚前的性关系自由,婚后的婚外性关系社会持宽容态度。多偶制婚,不少是己婚男女发生婚外性关系,出现既成事实后,被其亲属和社会认可的多偶家庭。这都表明婚外性关系的宽松状态。社会对婚外性关系的宽松状态,必然形成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不受歧视。

藏族是父系社会,但父系继承主要表现在子女对父系的血亲观念和情感;父系家庭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继承,实际上是子女一视同仁,私生子与婚生子一视同仁,入赘女婿也不例外。这样的婚姻和亲属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血缘关系的松散。

藏族亲属称谓的滞后,是血缘关系松散在观念方面的反映。藏族的婚俗和亲属关系的特征,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的主要表现是,作为满足感情需要和生儿育女的家庭职能遭到严重的削弱。

传统的婚俗和亲属关系对藏族人口再生产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这种影响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继承不分男女,特别是作为非父系血缘的入赘女婿也享有继承权,使亲生子女的重要性意义降低了,有无子女不成其为家庭的严重问题。多子女或重视生儿子的生育观从而随之淡薄了。消极的生育观念对人口再生产的影响是负面的。二,婚前性关系的自由,事实婚姻造成青年男女初婚年龄的提前,早婚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妇女初育年龄提早,生育年龄延长,生育机会增多。婚外性关系的相对自由,也增加了妇女受孕和生育的机会。从表面上看,这些似乎有利于人口数量的增长。但是,人们对婚外性关系的纵容态度,必然造成社会上的性病流行,从而破坏妇女的生育机能,不育和少育的妇女增多;并造成婴幼儿死亡率的提高。因此,对人口数量的增长实际上是不利的。三,婚前的性自由,使青年男女过早地进人生育期,其体质和经济能力都不够成熟,生育子女后又由年轻的母亲单方面抚养,加之社会上性病流行的感染性影响,对人口的优生优育也是不利的。

据调查,藏族农奴制社会的家庭结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在普通家里,不完整的残破家庭、反常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下表2可见:四川德格县普通户,单身男子家庭,即有父子、兄弟叔侄等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户总数的5%;单身女子家庭,即由母女、姐妹组成的家庭,或任何一代或三代等女性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户总数的27.6%;有男女而无夫妻婚姻关系的家庭,即由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户总数的22.8%;结婚夫妇或同居者组成的家庭,占调查对象家庭总数的44.6%。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将无法析出的未婚同居类反常家庭的数据不加考虑,前三类的不完整的家庭,竟然可占了家庭户总数的55.4%,比例十分惊人。而且,反常家庭的比例,农区高于牧区。因为单身男子或女子,在农区生活比牧区容易。

上述事实表明,在农奴制社会里,不完整家庭占有藏族普通户家庭的很大比重。这是国内其他民族,国内其它地区不存在的特殊现象。这类不完整家庭的存在,反映了藏族农奴制社会病态的严重性;不可避免地它将扼帘制藏族人口数量的增长,也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

造成藏族家庭结构特殊的原因,有文章从藏传佛教的消极影响出发进行解释,我们认为,从藏族的婚俗探源,可能更为贴切。藏传侈佛教固然因其鼓励男性人口大量入寺为僧而造成婚育人口的性比例严重失调,但从上表不难看出:德格县普通户的单身男子和有男女而无婚姻关系的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27.8%,单身女子家庭占家庭户总数的27.6%,郊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婚育男女的比例似乎并未失调。性别比失衡,在这里,不是主要原因。因为,男性人口大量入寺为僧的消极影响,不能解释为什么单身男子不与单身妇女通过婚姻关系组成核心家庭,从而减少过剩的婚育年龄的未婚妇女和降低不完整家庭的比例。也不能解释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和他们享有的平等社会)也位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对这一问题比较合理的解释是,藏族传统婚俗对家庭职能造成的缺损,形成了藏族不完整家庭户的大量存在。

大家都知道,家庭是社会的能动因素,家庭职能也随社会的可变化而变化。中世纪社会的家庭职能,主要是生产和消费职能,满足感情需要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职能。如前所述,处于农奴度下的藏族社会,存在着,婚前性关系的自由婚后婚外性关系相对自由的传统。婚俗。在传承家业方面,多子女家庭一般留一子或一女继承家业,其余入寺为僧尼或出嫁。出赘;入赘的女婿,非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地继承家业。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处于农奴制度下藏族社会,女于于十六七岁,可正式婚配或可自由接交男子。男女双方均可传代承系;其非婚配关系子女,社会地位亦与婚配关系所生子女无殊。我们认为,既然非婚配关系也能满足感情需要,解决传宗接代问题,从而完成家庭职能,那么,人们婚配成家的重要性降低了,变为人生中可有可无。的事情了,因此,大量不完整家庭。存在,与藏族传统婚俗婚群制残余有关。

我们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藏族家庭形式多样,结构特殊,并未动摇家庭内部关系稳定和亲情的密切。但令人堪优的是,传统婚俗和家庭结构特殊形式的存在对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结构合理化并非毫无影响。青年们按照前辈的生活模式,自觉或不自觉地如法炮制,不完整家庭。形式也就习以为常,变得合理了。这种影响是深远的,它比社会经济的变化更为迟缓。

家庭是由血缘关系成员、婚姻成员,以及极少数收养和非亲属成员组成,并居住在一起从事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户成员的婚姻、血亲及代际关系等等的差异,从而构成不同的家庭类型。我国的56个民族,由于社会文化背景宗教与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家庭户类型也呈现显著的差异。我们在这里同时列出了四川彝族的家庭户资料,但下文着重研究的是藏族家庭户类型的变化及其影响,而不是进行藏、彝民族家庭类型的全面比较和分汕研究的资料基础。

第四次人口普查,对家庭户成员进行了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其它亲属和非亲属8项调查。我们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l%抽样原始数据带资料,以户主为中心,将调查的8项要素经计算机处理,排列组合统计出当前藏族和四川彝族的家庭户结构类型表。详见注17附表,作为我们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资料家庭户类型分布大势。根据藏、彝族家庭户类型的数量分布,我们可以看出:[One]、由户主,配偶、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户在数量上位居榜首。表明核心家庭是藏、彝族家庭户类型的主体,但其比重相差近15个百分点。[Two]、在名列前5类的家庭户中,无偶家庭户藏族有3类,占总户数的23%;彝族有2类,占总户数的11%这是两个民族核心家庭户比差较大的根源。三,名列第二位的家庭户类型,藏族由户主、子女二代户组成,彝族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三代户组成,这种差异,说明藏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彝族;也是赡养习俗差异的反映。彝族的多子家庭,诸长子成婚后,均析产分居,另立门户,只留下幼子与父母同住,继承余下家业。这是彝族此类家庭户众多的原因。详见表3。[Four]、藏族家庭户的类型多达67种,其中***藏族61种,四川藏族40种,青海藏族居中为51种;四川彝族仅有32种。家庭户构成类型多样、复杂,也可说是分散、零碎,是藏族家庭户的一大特色。

对家庭户的分类,学术界有多种形式。我们在这里将藏、彝族家庭户归类为两代,三代户,四代户,一对夫妇户,一代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二代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三代以上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和单身户。要说明的是,二代户是指由户主、配偶、子女、或户主与孙子女,户主与父母,户主与祖父母组成的家庭。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One]、包括西:偶在内的由直系亲属成员构成的藏、彝族家庭户,分别占各自家庭户总数的72.86%和88.45%;藏族的直系亲属家庭户比彝族少15个百分点。有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藏、彝族家庭户分别占各自家庭户总数的20.59%和7.81%;藏族比彝族高12个百分点。表5列出的有非亲属的家庭户,其比例彝族低得可以略而不论,藏族则占家庭户总数的2.45%。这一事实,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是血缘关系状况的反映。四川彝族非常重视人们的血缘关系。这里实行严格的血缘家族制度,它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连名制的谱系纽带联系起来的家族,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又分为若干支、房,户。户便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休小家庭,它既是社会生产单位,又是家族的细胞。藏族的直系亲属家庭户比例低,有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家庭户比重较大,反映了藏族血缘关系的松散。这与上文婚姻习俗一节所述是完全一致的。二,在通常情况下,社会经济愈发展,二代户的比例愈高,三代户的比例愈低。藏,彝族三代家庭户比例都很高反映了社会经济的不发展。二代户的比例,藏族较低,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但彝族的比例高,则是传统的家庭制造成的。因此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

关于家庭户类型的分析,我们在这里没有列出“联合家庭”,理由有二:[One]、藏族的多子女家庭,由于一般是留一子或一女在家,娶妻或招赘结婚,承袭家业,其余兄弟姐妹则人寺为僧尼,或人赘、出嫁。男女多在婚后另立门户,建立小家庭。彝族实行严格的父系继承,女儿一律出嫁,儿子长大在婚后析居,只留幼子与父母同住。因此,这种传统的风俗与己婚兄弟姐妹一起居住的联合家庭制相抵触。[Two]、藏族存在多偶婚制的残余,彝族实行幼子婚后与父母同住制。因此,在多偶婚和父母与幼子同住的家庭户中,曾婚人数2人或2人以上是必然有的,从而难以将联合家庭户析出。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我们在下文里没有使用联合家庭的命题进行分析。第四次人口普查,将户主的兄弟姐妹归入“其它亲属”范围。根据l%抽样数据带资料统计,由户主、配偶等和其它亲属成员构成的家庭户,藏族为930户,占家庭户总数的11.38%;彝族为675户,占家庭戌总数的5.48%。如果我们将以上数据视为藏,彝族联合家庭户的数量,那将是失真和夸大的判断。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

[Two]、.计划生育部长下乡普查,问老农:你知道近亲为什么不能结婚吗

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 3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就称为近亲婚配。近亲婚配的夫妇有可能从他们共同祖先那里获得同一基因,并将之传递给子女。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近亲婚配使子女中得到这样一对纯合或相同基因的概率,称为近婚系数(inbreeding coefficient,IF)。

亲缘相近的个体间的通婚。一对夫妇,如在曾祖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亲结婚。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近亲结婚,甚至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 5~ 6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非近亲婚配)时,由于夫妇两人无血缘关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们所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体(患者)。而在近亲结婚时,夫妇两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升高。下表列举了几种隐性遗传病,表明近亲结婚后代的发病率是非近亲婚配后代发病率的数倍。

此外,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癫痫等多基因遗传病,在近亲结婚所生子女的发病率也明显高于非近亲结婚。为此,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中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叔(伯、姑)与侄(女)、舅(姨)与外甥(女)之间,表兄弟(妹)、堂兄弟(妹)之间的关系。据调查,近亲结婚率,城市约为 0.7%,农村 1.2%,有的高达 2.8%,某些山区农村、海岛由于交通不发达,近亲婚配更高,因而遗传性疾病就较多。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降低以至消除隐性遗传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的有效措施,是优生的主要内容之一。 [编辑本段]为什么不提倡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的话题是遗传询问开设以来比较多内容之一。我国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法是国家大法之一,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

有人羡慕国外的自由说:“人家国外就不管你是否近亲,你愿意就可以到教堂举行婚礼,……。”他不能算是对自由的含义有明确的认识。世界著名的人类学家,专门从事近亲通婚研究的Alan Bittles教授曾经称赞地说:“中国的婚姻法真是一个非常好的法,政府立法对人口质量关心。英国就没有这样的法,这是一个遗憾。”

还有人说:“我们家族世世代代没有过遗传病,我坚信我们根本不会得遗传病。”但是提问的人毕竟还是拿不准,想问一下如何进行遗传病的检测,于是下面的问题是“我们愿意花钱去检测,请教您我们到哪家医院检测比较好?”对此,不用谈婚姻法,让我们用科学的计算来表明为什么不提倡近亲通婚。

根据专家估计,每个正常人身上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害的隐性等位基因,近亲通婚会使得这些隐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机会,并且产生遗传上的异常。人类的核基因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在近亲通婚的情况下,两个相同有问题的基因结合到一起的机会远远大于非近亲通婚的人。近亲通婚的风险到底有多大?让我们从以下婚配模式来计算:

如果在一级表亲和二级表亲之间有一级隔代表亲和一级隔山表亲通婚,则近亲指数就是1/32= 0.03125,其他类型依次类推。假设一种遗传病在人群中的比例是1/1000:

非近亲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1/500× 1/4= 1/1000000(百万分之一);

二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1/64× 1/4= 1/128000

一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1/16× 1/4= 1/32000

兄妹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1/4× 1/4= 1/8000

与非近亲结婚相比,二级近亲的风险增大7.8倍;一级近亲的风险增大31倍;兄妹通婚的风险率则是正常随机婚配的125倍!

如果按照专家的提示,每个人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10几个隐性的有害基因的话,近亲通婚后代患病的风险还会更高。比如糖原储积症这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它的可能类型很多,其基因由17个以上的外显子构成,不同外显子发生突变的人结婚后代不会产生异常,而两个完全相同的外显子的配对,通常是产生于近亲通婚。

有人说不同民族之间通婚会增加癌症的发病率,这是完全没有科学根据的。现代人类没有生殖隔离,也没有种之分,白人、黑人和黄种人都是血缘关系十分相近的同种。用谁都能看得懂的例子来说,一个黑人和一个白人之间的分子上的差异,可能比一个北京人和一个上海人之间的遗传差异还小。这就是遗传学上所定义的族内个体之间的差异可能大于族间个体的差异。

还有人用我国的某些少数民族来举例,说那里的近亲通婚使得那里的人个个长得漂亮,双眼皮大眼睛等等,并以此来论证近亲通婚的好处。这种想法是自然的,但是这种宣传是荒谬和不负责任的。双眼皮的特征本身是一个重要的遗传特征,由于南方少数民族大都带有这个遗传特征,因此不论近亲通婚与否,都会表现出这个特点,而与近亲结婚毫无关系。

下表所列是不同等级的近亲婚配中的所患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近婚系数。

近亲婚配类型亲缘级别近婚系数( F)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同胞之间二级 1/8

二级表兄妹(从表兄妹)之间五级 1/64

如果是 X染色体上的隐性基因,由于女性有两条 X染色体,可能从共同祖先处获得纯合性基因型,而男性是半合子,不存在纯合的问题,故近亲婚配对所生男孩没有影响。或者说,如果确定某致病基因属 X连锁隐性遗传,姑表兄妹或堂兄妹的婚配不会将该病遗传给他们的子女,但舅表兄妹或姨表兄妹婚配后 X连锁基因的遗传风险较常染色体大。

近亲婚配对后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加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而且先天畸形、早产和流产、幼儿夭折的风险也增加。在评价近亲婚配对群体的危害时,通常需在调查各类近亲结婚的基础上,计算出平均近婚系数(以 a值表示)。 a值越大,对群体的危害越大。一般以 a值为 0.01(即 1%)为高值。通常在发达、开放的社会中, a值较低,封闭、隔离或有特殊风俗的社会中 a值较高。 1980到 1981年,我国对北京地区的汉族人口调查表明,其近亲婚配率为 1.4%,平均近婚系数为 0.067%。

借鉴:

[Three]、属龙的更佳结婚年龄,属龙人适合结婚的年龄

〖One〗、属龙的更佳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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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更佳结婚年龄在十二生肖中,2000年出生的属龙人可以说是才貌双全,天生带着一股霸气,从小学业一直就都名列前茅,进入大学以。如果能够在更佳结婚年龄结婚,那么婚姻生活也会更现在就来看看龙年属龙的适婚年龄吧。

〖Four〗、属龙人在运势上大问题没有,官运和财运都还不错,容易发达但是同时容易犯小人,特别容易和人产生口角对于属龙人来说,上级。1988年属龙的更佳结婚年龄,婚配适龄乃26岁后则更佳但是更佳的年混年龄是28岁,为这时的他们事业运势以及财富运势都会有所。

〖Five〗、属龙男性格变化非常快,而且心思极为缜密很多人都猜不透看他们所想的东西,他们很喜欢把自己隐起来,不让别人看到真实。2022属龙更佳姻缘配对属猴属龙人性格相对来说比较认真,严肃,在2022年,一本正经的他们有时候需要古灵精怪人来成为他生活中的开心果2022属龙结婚宜忌属龙男性不宜在2022年结婚,由于属龙的人在2022年犯六冲,所以诸事不顺如果日子定了不能更改属龙的属相婚配表一月生的人,是行动派,女性宜配牛年男性,男性宜配牛年女性二月生的人,富推理能力,女性宜配羊年男性,男性宜配鸡年女性。

〖Six〗、更佳的结婚年龄为26岁属龙的人与属鸡属鼠和属猴的人结婚为更佳配对,更佳的结婚年龄为28岁属蛇的人与属猴属牛和属鸡的人。属龙人88属龙人的灾难年龄属龙哪年结婚好人的运势都是起伏不定的,因此如果现在刚好是你的瓶颈期,那么也不要轻言放弃,只。

〖Seven〗、属龙人对待感情是很认真的,虽然他们个性比较强势,但是在婚后他们会有家庭责任感,如果属龙人想要结婚的话,那么更好在28岁的时候这个年龄对。属龙的人天生的力就可以震慑住很多的人,他们很有头脑,也很有手段,面对难题是没有退缩的可能,他们极具自信,认为自己是更优秀的,这一点也一直。

〖Eight〗、属龙人的更佳婚配属相属龙男与属鼠女两个人在一起的话,由于属鼠女的精心打算,两个人的财富能够得到积累,并且双方能够有共同的观点,婚姻不仅稳。00后属龙的更佳结婚年龄 122岁意气风发 22岁的2000年属龙人,正好是学业事业兴盛交替的时期,这个时候最有可能遇到这辈子最适合的人,对方会和自。

〖Nine〗、每一个生肖都有着自己的性格,而性格的定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塑造当一个人真正成熟了,才合适结婚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看看。12属相顺序年龄龙更佳昏姻属相 112属相顺序年龄龙更佳昏姻属相属龙人的更佳配偶是十二属相的哪个生肖属相属龙人的婚姻中,最适合他们的属相是。

〖Ten〗、 1属龙今年多大更佳婚配老公年6月14生属龙的今年年多大今年33岁,如果按照人口普查的话,是33岁,因为已经过了6月14号 2属龙今年多大最。

1〖One〗、上面就是与属龙的更佳结婚年龄相关内容,是关于属龙的分享。看完属龙人适合结婚的年龄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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